东莞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黎谢荣)宣传隆鼻修眼袋美容,私自配用明星靓照,整形美容医院这个“行规”,终于惹怒明星。近日,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等四位明星以肖像权受侵为由,状告东莞的一家美容医疗医院及其所属公司,均获胜诉。该美容医疗医院及其所属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也被法院驳回,最终美容医疗医院及其所属公司须向四人书面赔礼道歉并作出赔偿。
女星照片成东莞某美容医院无偿“代言人”
2014年4月,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等四位女星分别向东莞市第一提起诉讼,称自己的图片被某整形美容网站安插在“隆鼻、大耳垂手术、治眼袋、照宫腔镜”等项目宣传上,而此网站属于东莞某妇产医院(下称医院),主办单位为某妇产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是四位女星以该医院及其公司擅自拿其照片用作商业宣传,她们的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删除涉案图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此案开庭后,该医院及其公司否认被侵权照片系四位女星本人照片,否认案涉网站与该医院及其公司有关,认为该医院及其公司未从案涉网站获益,也没有使用过四位女星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不存在肖像权的行为。
东莞市第一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等四人是国内主持人、女演员,个人形象相对于一般人而言具有一定的辨识度;且从四人提交的第三方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四人的照片与案涉网站使用的侵权照片一致。相反,医院及其公司否认四人为案涉侵权照片中的人物,但并未能说明案涉照片中的人物的具体身份。因此,法院认定四位女星为案涉照片中的人物。
其次,案涉网站中有该医院医学整形美容科的介绍,显示的联系地址、电话、图标头像均与该医院一致,同时还存在案涉网站与该医院及其公司共享同一个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的情况,据此,法院认定系该医院及其公司在案涉侵权网站使用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的照片对外进行商业宣传,因此判令该医院及其公司向四位女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四人共计八万余元。判后,该医院及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