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该店经营者黎某的询问,其述该店自2019年3月22日起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经营活动至今。该美容店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照《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7项的,“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4座位以上不足10座,违法程度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设置有5张美容床椅,违法程度为一般,因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并处人民币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一般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某美容店经营者黎某表示放弃陈述和并签字确认,案件以某美容店自觉完全履行结案。
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经营活动的案件,要准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必须清楚国家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7项,“擅自营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4座位以上不足10座,违法程度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收集的比较充分,处罚条文运用适当,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设置有5张美容床椅,违法程度为一般。该案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运用法律条文适当,裁量准确,程序。推背图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