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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霸州市煎茶铺晨晨美容美体店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1-1-28 12:44:2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在该店负责人高晶的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1、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1MAOFJE1G94)2、经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经营的“芊经坊焕彩无暇溶色霜”3盒,有效期至2022年5月29日,现场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予以。经领导批准,该案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经营化妆品“芊经坊焕彩无暇溶色霜”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芊经坊焕彩无暇溶色霜”共购进3盒,单价60元每盒,售出1盒,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60元。该店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第五条第一款的。

  1.2020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2020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的货值、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

  经查,该店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向高晶(霸州市煎茶铺晨晨美容美体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权和要求听证权。高晶(霸州市煎茶铺晨晨美容美体店)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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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第五条第一款。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第五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违法所得60元;3、罚款人民币六百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号(00069-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霸州市人民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霸州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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