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在该店负责人高晶的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1、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81MAOFJE1G94)2、经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经营的“芊经坊焕彩无暇溶色霜”3盒,有效期至2022年5月29日,现场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予以。经领导批准,该案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经营化妆品“芊经坊焕彩无暇溶色霜”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芊经坊焕彩无暇溶色霜”共购进3盒,单价60元每盒,售出1盒,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60元。该店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第五条第一款的。
1.2020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2020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的货值、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
经查,该店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向高晶(霸州市煎茶铺晨晨美容美体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权和要求听证权。高晶(霸州市煎茶铺晨晨美容美体店)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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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第五条第一款。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第五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违法所得60元;3、罚款人民币六百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号(00069-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霸州市人民申请复议,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霸州市提起诉讼。